吴仕春:齐默尔曼无罪曝美陪审团制度困局

2013年07月16日07:19  法制日报 微博

  吴仕春

  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陪审团7月13日深夜判定,枪杀黑人少年特雷翁·马丁的被告人乔治·齐默尔曼无罪。这是继辛普森案件后,美国陪审团又一次“闻名”全美乃至全球的裁决。本来如果控方未能举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作出指控犯罪不成立的裁决无可非议。但此次“无罪宣告”恰恰又发生在白人杀害黑人的案件中,不免让人觉得美国陪审团已经“公正”到“黑白分明”的地步。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不得对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裁决提出上诉,以确保民众的司法权不受挑战。

  其实,陪审制这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因其效率低下、耗费不菲、专业性差,在近现代以来已经饱受诟病,在世界司法制度中已日渐式微。纯粹的陪审制,即由普通民众投票决定案件事实成立与否的制度,目前也只有英美等少数国家还在苦苦支撑。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等采取的反而是与中国现行陪审制类似的、由普通民众与法官一道参与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参审制”,以尽可能弥补传统陪审制在专业程度、司法效率、情感偏见上的缺陷。

  司法制度,既凝聚着人类文明的共性智慧,又是一项如同英国法学家吉尔兹所述的“地方性知识”。司法制度在发展演进过程中浸润了民族的文化、风俗甚至劣根性,美国陪审团在白人伤害黑人案件中一再扮演“白人守护神”的场景,就是西方白人社会根深蒂固歧视有色人种的民族劣根性的司法体现。因此,没有必要无故自卑、凭空艳羡,司法领域同样要做到“制度自信”。

  真正做到司法“制度自信”,就是要看透西方司法制度公正表象背后的内在缺陷,破除内心深处“崇洋媚外”的制度软骨症。陪审制是美国标榜自己“主权在民”、“司法民主”的样板,但恰恰是这些“民主样板工程”,却一再上演种族歧视、族裔歧视、阶层歧视的闹剧。美国有辩护律师如此总结:“一位衣冠楚楚、举止文明的被告人,肯定会取得陪审团某种程度的同情”,并据此总结一系列针对陪审团的辩护策略。其实,从众多案件结果来看,美国陪审团真正“看重”的还是“血统”,即所谓拥有“盎格鲁撒克逊”纯正欧陆白人血统的“主流”族裔。在肤色面前,司法天平自然成了“做了手脚的假秤”。

  真正做到司法“制度自信”,就是要看透西方司法制度程序表象背后的实体缺失,破除所谓“程序优先实体”的机械主义唯心观。司法程序是司法实体结果的双刃剑。程序公正可以促进实体公正,但程序机械主义也会导致“看着罪犯扬长而去”的无奈局面。无法确保实体公正的程序绝非公正的程序。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之果”理论近年来迫于打击犯罪的压力开始强调非法供述不必然排除非法物证就是明证。这也是我国2012年刑诉法修改依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涉及有罪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程序性制裁”的问题上采取审慎态度的根源性理由。

  真正做到司法“制度自信”,就是要看透西方司法制度权威表象背后的民意缺失,破除所谓单纯强调法院“一锤定音”的理想主义幼稚病。强调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是国家通过司法进行纠纷治理和矛盾化解的技术设置。但司法的权威不代表司法专横。事实上,美国陪审团制度设置“不可上诉”的机制,看似绝对尊崇民众的司法主权,实质上却形成了“少数人的暴政”,带有巨大的司法专横色彩。国内有人迷恋西方司法中所谓的“一锤定音”,实质是对权力专横的推崇,并非真正理解了司法权威,归结起来,还是属于司法理想主义范畴。

  美国“齐默尔曼”案件再次向我们展示了美国陪审团在黑白肤色面前如何“立场分明”、在不同族裔面前怎样“派性坚定”,也是给我们内心的“崇洋软骨症”、“机械唯心观”、“理想幼稚病”泼了冷水:崇洋媚外非坦途,制度自信是正道。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齐默尔曼无罪曝美陪审团制度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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